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行为,保障学术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浙江大学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党委发【2021】12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部的有关政策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在职院士、高层次人才、不同学科的教授代表担任,并充分考虑学科分布,其中担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无故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3个专门委员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做出决策。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点建设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团队、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指导、监督学院人才队伍与学科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和推荐学院申请的限额类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和重点科研项目。
(四)评估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审议、推荐各类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组织学院的学术活动,推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五)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六)完成学校、工学部学术委员会布置和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人力资源委员会
1、审议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
2、审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学院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3、教师高级职务聘任,高层次人才引进,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等;,、
4、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5、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
1.审议二级学科(含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设置及增列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2.制定博士生、硕士生培养方案,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
3.评审推荐各级优秀博士论文,处理研究生教育中涉及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4. 学校、学部委托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
(三)教学委员会
1、研究、评审教育教学改革相关事项。
2、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学院教学奖惩制度和措施 。
3. 审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4. 审议新教师任职资格及新开设课程。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决议需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会前应广泛征询所代表的学科教师有关意见和建议,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委员会议事规则,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评价的言论。
(二)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三)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