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行为,保障学术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党委发【2014】36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部的有关政策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两部分组成,其中推选委员由不同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担任,并充分考虑学科平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无故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才与资源、学科规划与评估、教学与国际交流共3个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做出决策。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召集,或根据事项委托特别委员或委员召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点建设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团队、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指导、监督学院人才队伍与学科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和推荐学院申请的限额类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和重点科研项目 。
(四)评估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审议、推荐各类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组织学院的学术活动,推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五)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六)完成学校、工学部学术委员会布置和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人才与资源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2、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3、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4、审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学院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5、审议学院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学院的师资引进工作。
6、审议学院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学院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
7、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二) 学科规划与评估专门委员会
1、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学院的学术发展。
2、审议学院下属系(所)的设置;审议学院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教学与国际交流专门委员会
1、研究、咨询学院教育教学的相关事宜。
2、推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
3. 审议通过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4. 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决议需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会前应广泛征询所代表的学科教师有关意见和建议,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委员会议事规则,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评价的言论。
(二)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三)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