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学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01作者:admin浏览次数:1704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学部章程》和《浙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部学术领域的最高规划、咨询、评议、协调议事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委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为27人左右,由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推荐产生。学部联席会议按教授基本数量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系)推荐委员的数量,委员中不担任学院(系)领导职务的人数应占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会可吸收一定比例的35周岁以内的优秀年轻教师和其他学部教授担任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讨、审议与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荣誉主任若干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部主任为委员会当然主任,荣誉主任和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并报学校发文任命。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试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两届,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院(系)可提出替换申请,替换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六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学部联席会议通过,学部发文任命。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力资源专门委员会、学术交流与合作专门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产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学部发文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是人力资源专门委员会当然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评估需要,另行聘任顾问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原则上1/2来自国外著名学术机构的知名学者。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各学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院(系)的学术发展。

(二)对学部范围内学院(系)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部范围内学院下属系的设置;审议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三)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评审推荐相关人才(团队)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四)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五)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六)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七)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各学院(系)的师资引进工作。

(八)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系)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九)组织推动学部范围内跨学科的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咨询本科教学建设规划方面的相关事宜。

(十一)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学术委员会全权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人力资源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以上(六)、(七)、(八)职责范围内工作事宜以及部分人才项目评审推荐工作;学术交流与合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以上(九)职责范围内工作事宜;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授权负责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应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工作原则,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在学术问题上,也要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在充分沟通,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票决时,到会委员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荣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第十六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院、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条例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除特别规定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外,与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各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须遵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负责学校明确要求学部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审议和复议处理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校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即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并会同相关院()进行事实调查和认定,由院()形成书面报告。由不少于3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报告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调查小组负责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查,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调查小组认为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重新调查。调查程序同(一)。

(三)审议和复议决定均须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票决程序遵第十四条。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若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部或相关学院()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一条委员与学术评议、决策活动有相关特殊利益、亲属关系或涉及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部联席会议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调离浙大;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且参加当年会议次数不足1/2

(四)因其他原因而不便于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联席会议核准后发布。修订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联席会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