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学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农业生命环境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01-11作者:admin浏览次数:1564

浙江大学

农业生命环境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浙江大学农业生命环境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大学农业生命环境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部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由学部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在学部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部声誉,服务于学部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主要由各学院推荐产生,委员中不担任学院(系)领导职务的人数应占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学部主任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学院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条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部报学校任命。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获得有关学部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有向所代表的学院、学科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在一年度内若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各学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院(系)的学术发展。

(二)对学部范围内学院(系)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部范围内学院下属系的设置;审议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四)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五)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六)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七)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各学院(系)的师资引进工作。

(八)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系)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九)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十)推动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研究、咨询本科教学的相关事宜。

(十二)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十三)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