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学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内涵发展,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医药学科,根据《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党委发[2014]35号),特制定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和特别委员组成。特别委员由来自附属医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部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可由其所在院(系)提出替补申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委员必须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讨、审议与评定等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五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者,则视为自动退出,由所在院(系)提出替补申请。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应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工作原则,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会议决议需委员(不含特别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含特别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各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关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2.评估各学院(系)的学术发展,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3.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4.审议各学院(系)学科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5.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负责评审院系推荐的“百人计划”人选,指导、评估和监督各院系的人才引进工作。
6.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系)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7.负责制定教师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并审议院系推荐人选。
8.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9.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人才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工作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和学校核准。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