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学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工学部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01作者:admin浏览次数:1129

浙江大学工学部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内涵发展,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工学学科,根据《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党委发[2014]35号),特制定浙江大学工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和特别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每10名正高中推选1名,由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全体教授(含研究员,下同)或学术(教授)委员会推荐产生;特别委员由学部全体院士组成,新入选院士经本人同意自动增补为学部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部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可由其所在院(系)提出替补申请。

第四条 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五条 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院(系)评价的言论;

()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有效的委员会投票与表决结果;

() 学校、院(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 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七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者,则视为自动退出,由所在院(系)提出替补申请。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决议需委员(不含特别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含特别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学科规划与评估、教学与国际交流等3个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做出决策。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召集,或根据事项委托特别委员或委员召集。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人力资源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2.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3.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4.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5.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各学院(系)的师资引进工作。

6.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系)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7.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 学科规划与评估专门委员会

1.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各学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院(系)的学术发展。

2.对学部范围内学院(系)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部范围内学院下属系的设置;审议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教学与国际交流专门委员会

1.推动学部范围内各学院(系)国际交流合作。

2.研究、咨询本科教学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决议需委员(不含特别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含特别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在重大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工作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和学校核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