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11-02作者:admin浏览次数:402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术共同体的治理,推动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决策、运行和发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章程”,特制定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公共管理学院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致力于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共同体。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人数一般不超过17人。学术委员会的秘书由学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二年,委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委员因退休、调离学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终止聘任和予以增补。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评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定本院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4.评定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5.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6.接受学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前向秘书告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需要付诸表决的重大问题,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同意票超过出席人半数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和结果,根据需要向学院、学部或学校通报或报告。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科院或科研院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若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院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十一条 委员与学术评议、决策活动有相关特殊利益、亲属关系或涉及本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有责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整个学院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发布。修订本章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