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组织,对学院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和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服务学院发展战略,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评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定本院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4.评定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5.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6.接受学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本院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退休、调离学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终止聘任和予以增补。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管理科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章 会议及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常规性和临时性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提出,委员有建议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商定,可进行通讯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本人应回避。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学院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