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保证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研究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负责落实科研人员参与学院有关学术的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有关教授组成,其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
格。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学院科研科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科研科科长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研究与掌握本院科学研究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
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岗等提出建议。为学院建设及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本院学科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审议本院重大科技活动,包括科研项目论证与立项、强所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申请科学基金、国家和省部级攻关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科技干部(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审议进人及外聘人员的考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学院的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审议学院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逢双月举行一次例会,例会由正、副主任轮流主持,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必要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前向秘书告假,累计三次无故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需要付诸表决的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同意票超过出席人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学院报告。
(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
(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学院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学院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必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任 期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1/4。必要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学院聘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学院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