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障我系各项职能的顺利运转,根据《浙江大学学术委员章程》,结合心理与行为科学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术委员会)是由心理与行为科学系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机构,对我系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服务于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发展战略,保障与推进心理与行为科学系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
2、评议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制订重要学术标准;
4、评议学术成果和推荐优秀学术人才;
5、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6、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7、审议系负责人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由心理与行为科学系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关心本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应具有合理的代表性。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为11人。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增补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并由全系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2、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3、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2、遵守学校与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3、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4、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终止或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4、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或院系声誉或权益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聘请系内外专家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议及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系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各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在章程和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除特别规定需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外,与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要求参加系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遵守保密规定。系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委员本人应回避。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充分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心理与行为科学系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条例的解释权归系学术委员会。本条例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