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物理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浙江大学学术委员章程》,并结合物理学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物理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物理学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物理学系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物理学系最高学术组织。对系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服务于物理学系发展战略,推进物理学系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
第三条 物理学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物理学系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
2.评议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4.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5.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6.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7.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系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关心物理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具有合理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为11人左右。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由系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提出意见建议。有权聘请系内外专家组成专题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委员因退休、调离物理系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按照本章程终止聘任和予以增补。
第三章 会议及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系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各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在章程和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除特别规定需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外,与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委员本人应回避。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物理学系充分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物理学系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