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术(教授)
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学科学学院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数学科学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数学科学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数学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院管理中的作用;应当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全体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无故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学术事务: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
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学术委员会或者其分设委员会的评审:
(一)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院系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制订学术规范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系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供书面申请,主任委员征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注: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