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8作者:admin浏览次数:333

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教授治院”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与学院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使学院的规划和决策等重大事件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成立动物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学术学科、师资人才等学院事业发展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由全院在职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入选学校“百人计划”的教师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教授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是动态式的,晋升为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校“百人计划”的教师即自动成为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需要,主任可指定一名秘书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学院现任院长、副院长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自觉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办学方针;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为学院教授委员会服务、奉献的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下设人力资源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术指导委员会。其中,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1、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方针、政策,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等有关议题进行审议。
2、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教育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审议。
3、对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进行审议。
4、对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方案进行审议。
5、对学院领导班子工作进行评议。如果学院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现任院长或副院长的工作不满意,教授委员会可以向学校提出改选动议。
第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教授委员会授权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评审:
1、推荐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评定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及奖教金。
4、其他与学院人事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教授委员会授权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
1、提出学院教学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2、评估、监督学院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本科专业设置(含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教学质量。
3、评审、推荐学院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类奖励与荣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
4、其他与本科教学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教授委员会授权学术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
1、组织学院学术活动,评定学院科学研究成果。
2、推荐、审核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3、推荐国家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4、对学院教授的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过程管理。
5、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教授委员会成员参加,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涉及有关事项可以要求学院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复议。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