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8作者:admin浏览次数:575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由学院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声誉,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主要由各学科推荐产生,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推选1位委员候选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亦可推荐学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新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学科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主任、副主任由院长聘任,报学部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学院组织人事科。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有向所代表的学科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在一年度内若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学院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指导各学科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
(二)审议学院下属机构(系、内设机构)设置;审议学院内跨系所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审议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审议学院各学科制定的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四)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五)审议学院和各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各学科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六)审议制订学院的师资引进条件,评价申请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学科做好师资引进工作。
(七)审议制订学院各学科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部学校审批。
(八)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九)推动学院各学科国际交流合作。
(十)研究、咨询教育教学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