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8作者:admin浏览次数:723

 

 环境与资源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环境与资源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规定的职责所涉事项。 

二、议题确定
1.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来自上级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布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委托事项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讨论确定。
2.对于确定的议题,需制作会议材料,供会议讨论。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三、会议组织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2.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3.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4.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5.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四、表决形式
1.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3.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表决。
 

五、议事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在一个年度内若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①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的评价言论;②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3.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