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8作者:admin浏览次数:443

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为促进学院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由学院教授和其他专家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三、学术委员会要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并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进行指导。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声誉,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任满一届(二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设顾问1-2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由全体委员审议推荐,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名单报学部备案并接受工作指导。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获悉学院有关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有向所代表的系所、学科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的义务。委员在一年度内若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则视为自动退出。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系所、学院评价的言论以及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采取回避制度。
六、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审议学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科方向的建设发展。
对学院范围内学系所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
审议学院范围内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并提出意见。
受学院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审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学院范围内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审议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的条件。
审议学院范围内各学科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学院师资引进工作。审议学院范围内各学科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
指导推动学院范围内各系所国际交流合作,审议、咨询本科教学的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七、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进行通讯投票。赞成票数须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八、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备案,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