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8作者:admin浏览次数:517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我院民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教授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完善学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机制、加强学术交流的一种群众组织形式。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求是创新”的浙大理念,弘扬为人师表,倡导科学、奉献、民主、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促进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生命科学学院做出贡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是动态式的,已晋升为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校“百人计划”的全职在职教师自动成为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秘书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副主任由2/3以上全体教授选举产生。在职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副主任。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召集。并负责检教授委员会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反馈下次会议给各位教授。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方针、政策,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等有关议题进行审议。

(二)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教育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相关规章进行审议。

(三)对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方案进行审议。

(四)审议学院在公共经费、公用房使用、公共平台建设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

(五)审议院级教师工作考核和聘岗的原则和标准。

(六)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学院教授或教师的学术道德等事项。

(八)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咨询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对学院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评议;如果学院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现任院长或副院长的工作不满意,教授委员会可以向学校提出改选动议。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一短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涉及有关事项可以要求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学院、学校工作进展需要而定,或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确定,也可由教授五人以上联名在开会前2天提出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在会前将议题发给各教授,临时会议除外。会议应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供院党政联席会议及院长决定时参考。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在会议上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公正。教授委员会会后将汇总意见报学院领导或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需要表决决定议题,由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为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院长参考和实施,但院长应将最后决定反馈教授委员会或就决定再次征求意见。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上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联谊等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开会讨论,取消其教授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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