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7-02作者:admin浏览次数:548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1年9月13日光华法学院2011年第24次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由学院分管领导和各学科代表组成,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声誉,服务于学院发展与改革事业。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教学、科研和公益方面均有良好业绩;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以研究所为单位各学科点推荐学术委员会候选人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全院教师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学院聘任。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学院分管领导为学术委员会当然成员,不在前述名额之列。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选任。
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未选举产生前,原学术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职。新一届委员选举产生后,原委员职务自然免去。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研究所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条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学院领导不担任正副主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科研科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向学院提出建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 就其他有关学术事项的事务向学院提出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和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三)对光华法学的核心期刊提出调整建议;
 (四) 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接受学校或学部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指导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七)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各研究所所长根据需要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每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
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秘书并应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规定,将书面决议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中的学院领导可参加主任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务委员会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务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