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结合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外语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交叉,维护学院声誉,服务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一定比例的学院教授代表担任委员,其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平衡与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与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具体的执行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程序推荐和遴选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提名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出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建议方案,对学术机构建设进行指导,并进行评估。
(二)审议学科建设规划方案;
(三)审议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促进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院学科交叉工作;
(五)推动学术道德教育,认定有关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六)评价相关人员及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遴选推荐高水平科研成果;
(七)对学校委托的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与咨询;
(八)审议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方案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领导部门正式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