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07作者:admin浏览次数:922

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程序,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咨询评议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大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特制订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学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部所属各单位推荐产生,应具有合理的代表性,原则上应来自不同学科、专业,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学者。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学部主任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并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与学部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学部提出替补申请并推荐相应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并推动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评估各学院的学术发展。
   (二)对学部范围内学院的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部范围内学院下属系的设置;审议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四)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五)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六)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七)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各学院的师资引进工作。
   (八)审议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各学院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九)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十)推动学部范围内各学院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研究、咨询本科教学的相关事宜。
   (十二)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十三)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大学章程》另有规定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与会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但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应达到实际投票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九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事处、社科院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