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432

 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权利的运行,推进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特制定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
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
推进学术进步,促进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推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为9至11人左右,由学院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学科酝酿推荐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的调整由学院发文任命,报学部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2年,
可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
学校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由学科提出推荐替补人选。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评价规则、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推动学院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评估学科的学术发展。
(二)制定学科领域的学术评价标准,审议人才(团队)的
学术水平、评价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
(三)为学科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
(四)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五)审议、监督和评估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队伍的定编定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师资引进等工作。
(六)组织推动学科的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专业建设规划及研究和咨询本科教学工作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决议,在充分酝酿沟通、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会议决议需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遇紧急事项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时,学术委员会
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表决,表决结果须及时通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议事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暂不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利益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议核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通过学院核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