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684

   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领域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应当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为17人左右,由学院范围内各研究所(室)推荐产生。学院所室联席会议按教授基本数量等情况确定各所室推荐委员的数量,委员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研究所(室)内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学术事务: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学术委员会或者其分设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评审: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小组,对涉及本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核准后发布。修订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