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752

 控制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控制学院)整体学科实力、学术声誉,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促进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参照《浙江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结合控制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控制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控制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控制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科特色,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院所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控制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控制学院15名教授代表担任委员。人员分布应综合考虑学科布局、研究所布局,兼顾传统优势研究方向和创新前沿研究方向。其中担任院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国内外影响力;
(三)应主动关心控制学院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酝酿提名,由全体教授会选举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其中应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题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学术事务:
1.讨论决定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学科布局、发展规划;
2.讨论决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定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4.评定学科发展优先支持的前沿、重大科研计划;
5.评定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
6.指导学科开展高质量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7.指导学科进行人才引进工作;
8.指导学科进行学术评价、学术奖励;
9.指导学科进行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
10.指导学科形成积极而有活力的学术气氛;
11.指导和推进学科的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12.接受校、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十五条 控制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学术委员会或者其分设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评审: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控制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控制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控制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有权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应遵守保密和回避规定。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本人应回避。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控制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发布。章程由控制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