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734

 

 高分子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以下简称“高分子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行为,保障高分子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把高分子学科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一流学科,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高分子系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系的学术评定与咨询机构,是系的人事评定与咨询机构,是系的学位评定与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由高分子系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高分子系的声誉,服务于高分子系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教授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主要由各研究所推荐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系主任聘任。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研究所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实行民主提名,经教授委员会选举、讨论通过,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秘书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教授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获得有关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获得有关学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养、教师业绩考核和岗位聘任、教师职称晋升条件与评审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 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 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 有向所代表的研究所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 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学科建设工作
(1)根据系学科发展需要,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负责制定系学科发展规划和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向学校和学部各委员会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
(2)审议高分子系“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建设计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4)指导高分子系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5)接受学校和学部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6)指导高分子系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
(7)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8)负责其它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二)人力资源发展工作
(1)研究讨论高分子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培养方案,制订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
(2)制定各研究所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标准和考核方案;
(3)制定高分子系教师职称晋升标准,组织实施相关程序;
(4)提出并向学校推荐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特聘教授、求是特聘教授等各类杰出人才人选;
(5)制定其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事项。

(三) 学位授予与评估工作
(1)制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2)制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
(3)制定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标准;
(4)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名单;
(5)负责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检查评估,决议处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6)负责高分子系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7)完成学校和学部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任务。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须递交系党政联系会议决策的,应先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系在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教授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教授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后发布教授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部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系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