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439

 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内涵发展,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正高中推选,由学院范围内全体教授或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学部核准。
第四条 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五条 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系所评价的言论;
(二) 未经学校或学部有关部门确认有效的委员会投票与表决结果;
(三) 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四) 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七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者,则视为自动退出,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替换方案并讨论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如需讨论重大学术事项,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决议需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
(二)对学院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议、评审、讨论重大学术事项;
(四)对学院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二)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三)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四)审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院内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五)审议学院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学院的师资引进工作;
(六)审议学院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学院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七)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在重大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部核准后发布。修改本工作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和学部核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