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讨论相关事项时涉及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时,应自行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