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526

 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设立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对涉及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重要事务,深入开展学术讨论、研究,弘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担任,力争涵盖所有学科领域。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全院教师总人数的10%以内,总人数为单数,其中40岁以下中青年学术骨干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正派,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术委员会聘任。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院教授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批准,可予以个别调整。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七)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八)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评价,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之前,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条件建设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承担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的职责,对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有裁决权。对涉及学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和认定,给出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讨论相关事项时涉及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时,应自行回避。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教师全体会议半数以上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并明确一名委员会秘书,处理协调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