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616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内涵发展,把浙江大学化工学科办成世界一流学科,根据《浙江大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浙江大学化工学院教授、研究员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行规则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和学院的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与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职称;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来自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化工学院教授会通过,化工学院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经教授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另设秘书1名,秘书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化工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研究所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五、六条办理。委员的替(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获得学校及有关学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养、教师业绩考核和岗位聘任、教师职称晋升条件与评审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 有向所代表的研究所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未经学院有关部门确认有效的委员会投票与表决结果;
(三)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四)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职责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四)指导、组织化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六)接受学院交办的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包括院、所、教职工和研究生个人,以及学术委员会成员提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学院可由院党政领导、院办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口头提请;研究所应由所行政书面提请(并盖章);教职工和研究生个人应由其个人正式书面申请;学术委员会成员可随时书面或邮件提请。各书面申请需交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安排学术委员会商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有关人员对议题的说明和汇报要有必要准备,按规定时间发言。委员在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以通讯投票方式进行,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本条例,应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成立和主要职责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