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成员主要来自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设秘书一名。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批准成立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2、评定学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定、审议、鉴定科学技术成果。
3、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4、负责推荐各种学术专家人选;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评议和推荐特聘教授拟聘人选。
5、协助学院进行优良学术风气的建设,对违反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根据主任和副主任提议召开会议。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九条 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议题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