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浏览次数:408

 
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0年4月试行,201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办成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能源工程学系学术委员会是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是系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行规则等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和系的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职称,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其成员由按教授比例推荐产生。各研究所推荐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4名教授中推选1人;能源工程学系系主任可以直接聘任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同时可以推荐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候选人到研究所参加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能源工程学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能源工程学系系主任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能源工程学系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所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十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第十二条 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能源工程学系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系学术委员成员应参加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接受系交办的其他学术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能源工程学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