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8作者:admin浏览次数:590

浙江大学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内涵发展,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材料学科,特制定浙江大学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研究所、中心推荐产生,新入选院士经本人同意自动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可由其所在研究所、中心提出替补申请。

第四条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五条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评价的言论;

()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有效的委员会投票与表决结果;

() 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 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七条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委员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数不足二分之一者,则视为自动退出,由所在研究所、中心提出替补申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两次及以上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决议需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和教学两个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做出决策。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人力资源委员会

1.审议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评价标准,评价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

2.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学校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本学科领域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4.审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指导协调学院实施人才队伍规划和定编定岗实施细则。

5.审议学院制订的师资引进条件,指导、评估和监督师资引进工作。

6.审议学院制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评审学院拟晋升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其他相关高等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7.评审推荐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及有关荣誉)。

(二)教学委员会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调查了解教学情况,对专业设置与建设、学生的学业指导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学院教学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学院进行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规划学院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及调整、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进行审议;

4.评审并向学校推荐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类奖励与荣誉(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

5.对专业和课程教学进行评价、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6.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

7.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8.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审议其他与教学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决议需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结果应及时通报各委员。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在重大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在学院内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学部及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工作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部、学校核准。

第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